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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考試院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
發布日期 2017/5/6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439
詳細內容

有關考試院本(106)年1月26日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退休法細則) 第31條及第40條修正條文所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改為按月發給之規定,其施行日期業經考試院以本年4月14日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一案,請查照轉知。
一、
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6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064216018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
由於修正後退休法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爰請將上述修正後規定,轉知各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另為順利執行本項政策,銓敘部將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另行辦理數場運作說明會;詳細計畫將另案通知。
附錄:
 
  
新北市政府106.05.04新北府人給字第1060769813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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