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超額教師介聘學校應辦理事項:
(一)超額教師之計算、認定方式如下:
1、計算方式:現有編制內教師員額減規定編制員額減各項離職員額等於超額教師人數。
2、各國民小學(含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應依前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額,則依一般科、特教科及英語科三科分別計算超額人數。如有特教班未減班或英語師資不足之情形,其於該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之特教教師或英語教師,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並於次一學年度擔任特教教師或英語教師(需於次一學年度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教師同時具備二科資格者,學校得擇一科別提報,各科別教師依其資格,調入相關缺額之學校。
3、各國民中學應依第一目規定計算確認教師總額是否超額,如有超額,則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以該校初聘科目為主,第二專長為輔,各校據以調整後,再搭配總超額數計算各科超額教師人數。
4、學校現任教師兼主任(含代理主任、園長、園主任、偏遠地區學校之商借主任)除自願者外,不計入超額教師人數,以協助校內行政之延續。
5、經本市特教班區域平衡調整減班之超額教師,則優先調入有特教教師缺額之學校。
6、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其年資應重新計算。
(二)超額教師申報,依下列之規定:
1、學校應依優先順序,填具輔導介聘名冊,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後,提報介聘承辦學校彙整。
2、介聘名冊及其相關事宜,學校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拖或避不出面處理,倘因當事人疏失影響其權益時,不得提出申復。學校依本法、本要點及相關規定介聘教師至他校時,如當事人不願接受介聘他校,且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調任者,於報經本府教育局核准後予以資遣。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之英語教師除需授課節數超過二分之一外,亦需具有以下各款資格條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八十八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達到CEF架構之B2(高階級)之相關英檢者。
(三)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含未分組之外語文系,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二十學分班者。
(四)經本市自行培訓檢核通過者(含八學分、十二學分、二十學分)。
七、其他事項:
(一)超額學校:
1、不得為達成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目的,而違反本要點規定,強迫教師非自願介聘。
2、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缺額,在完成超額教師輔導介聘後,於開學前若因臨時事故或教師臨時辭職等不可預測之因素而有缺額時,應優先接受本校調出之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回校任職。
3、因非自願超額於近二年內已有超額調動之情形者、公假一年以上或準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留職停薪之教師,不列入超額員額內核計,惟若即將屆滿復職並於新學年之始(八月一日)即可復職者,列入超額員額內處理。
4、超額之學校,當年度不得再辦理合格教師甄選。
(二)超額學校如開學前出缺,需徵求非自願(除移撥教師外)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原超額列冊順序之反順位接受回原校服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原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並取消保留年資。
(三)因執行輔導團職務而免兼導師之教育部專任輔導團員及本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員、幼兒教育輔導團員,其擔任輔導團員年資視同導師年資。
(四)幼兒園裁併或國民中小學改制為他校分班、他校校區者,應配合政策規劃,以超額方式辦理,視為非自願超額教師,不視同原服務學校出缺,亦不得回任改制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