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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告
標題 為維護身心障礙學生就學權益,學校(含幼兒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入學。
發布日期 2013/5/15
發布單位 輔導室
點閱次數 432
詳細內容

一、近日接獲數件家長陳情,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入學相關事宜時,遭學校以校園無障礙環境不良、設施設備不足及師資未具相關教學專業等理由,拒絕肢體障礙學生及重度視覺障礙學生入學。
二、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或應試。」第18條規定:「特殊教育與相關服務措施之提供及設施之設置,應符合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無障礙及融合之精神。」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為推展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身心障礙兒童早期療育,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普設學前特殊教育設施,提供適當之相關服務。」爰此,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規定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入學。
三、請貴校依特殊教育法及施行細則等規定,落實轉銜服務,依據身心障礙學生需求,於入學前規劃所需之環境調整、設施設備改善等相關服務,並提供教師在職訓練,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順利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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