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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
標題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2013/10/22
發布單位 人事室
點閱次數 893
詳細內容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1月28日北教人字第1000075588號函
一、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
二、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申請在職進修,除其它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係指現任本市所屬高級中學暨國民中小學、鶯歌高職、公立幼稚園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之教師。
四、教師申請進修研究以在學校服務滿一年以上者為限,其「服務滿一年」之計算,除服兵役年資不予採計外,以擔任合格教師之學期起算至報考時之該學期結束止。但新進教師已在原服務學校申請進修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進修條件:
(一)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不得參加全時進修;師資培育法公布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滿一年後得以賠償公費方式參加留職停薪進修。
(二)各校教師申請部分辦公時間在職進修學位,須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其參加進修名額,含每學年度新增進修名額,以不超過編制教師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各校教師申請在職進修排序原則,應依序審酌下列事項,自行訂立標準,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
1 .學校發展需要。
2 .進修項目與教學專長或業務之符合程度。
3 .人員調配狀況。
4 .在本校服務年資。
5 .其他(依各校特性訂定之事項)。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碩士、博士為先後之順序;同一學位(程),並以一次為限。
(四)申請公餘進修者,其名額不受第二款之限制。
(五)教師於寒假、暑假、夜間、週末時段進修,係屬公餘時間進修。教師兼行政職務參加寒暑假期間進修,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六、進修程序:
(一)各校教師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須取得服務學校同意,各校應將同意書及報考證明文件、錄取通知書、聘書等相關證件,自行造冊列管。
(二)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由服務學校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自行核定。
(三)教師參加留職停薪進修前,應先與服務學校簽訂契約書,約定進修、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項。
(四)教師申請公餘時間進修者,由各校自行核定。
七、教師未經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規定予以議處,學校知情放行者,查處有關行政人員責任。
八、進修期限:
(一)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核予公假8小時(每次請公假須半日或全日為準),惟學校教學或業務應自行調整,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各進修學校法定最高修業年限。進修人員除核給公假外,不得再另行請事假進修。
(二)留職停薪進修者,以學年度為基準,並以2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經服務學校同意,必要時得延長1年。教師留職停薪前往國外進修,應經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進修期限以2年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1年。但為取得學位需要者,得再延長1年。以上均須配合學期辦理。
(三)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進修期滿或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進修前20日內,檢附就讀學校或指導教授證明文件,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仍不申請者,依聘約暨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教師於進修期間,原申請進修方式得由個人視實際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以學期為單位,核准變更進修方式 ,但以1次為限。
九、進修人員義務:
(一)教師參加在職進修者,除留職停薪進修外,寒暑假期間,服務學校如有教學及行政需要,應依規定返校處理。
(二)留職停薪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相同時間。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學校同意。另再申請進修者,應於契約書中載明將來取得學位後履行前後進修學位累計應服務之義務。
十、教師申請在職進修學位,服務學校應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本要點之規定,依報考校院別敘明報考教師之登記科目及報考系所確實審核,自行造冊列管。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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