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國民小學110年度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助理員甄選簡章
一、簡章及報名表索取:即日起至109年12月25日止自本校網站(http://www.eces.ntpc.edu.tw) 自
行下載或自新北市教育局網站點選學校服務-學校自辦甄選下載。
二、報名表件:包括簡章、報名表、簡歷自傳表、委託書(親自報名免附) 、切結書。
三、報名日期:109年12月25日(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0時止。
四、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委託者須有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五、報名費:免報名費。
六、報名地點:新北市三重區二重國民小學輔導室
(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大有街10號。
(二)電話:(02)2984-6446#170、171
七、甄選名額及聘期:
(一)甄選名額:約僱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助理員正取1名,備取2名。
(二)雇用期間:12個月(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八、應徵資格: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若持非本國學歷,應檢附教育部國外學歷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籍)、品德優良、心理健康之人員,有特教、護理經驗者尤佳。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能符合工作要求者,達錄取標準可優先錄用。
(二)除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第
9 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 5 條、第 6 條及第 7 條所訂教師助理員應具備之資格外,如有以下各款情事,不得報名: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 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 制 條 例 規 定 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
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確認,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 校 園 性 侵 害 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查證屬實,有解聘(僱)及終身不得進用為教師助理員、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必要。
任用後發現其於聘用前或聘用期間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聘用。
九、工作內容及相關事項:
(一) 工作範圍:「在特教教師督導下,協助集中式特教班就學輔導相關工作」 包括:
1. 處理學生生活自理事宜(如盥洗、飲食、如廁等)。
2. 處理學生學習相關事宜。
3. 引導身心障礙學生參與課間休閒活動,並維護學生安全。
4. 處理學生偶發事件。
5. 擔任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車之隨車服務人員,並照顧學生上下學,必要時需支援他
校身心障礙學生隨車接送工作。
6. 擔任特教班課後照顧服務助理員(16:00 前)、身心障礙營隊助理員(寒暑假)。
註:本項工作內容限於上班時間內,集中式特教班無學生上課時(如星期三下午、寒暑假。)
7. 協助特殊教育教師與家長聯繫工作。
8. 支援並協助處理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相關(如:生活自理、隨車服務等工作)事宜。
9. 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外教學、運動會等學校活動,並維護其安全。
10. 依規定於教育部特教通報網填寫每日服務記錄。
11. 其它臨時交辦特殊教育相關事項。
(二)錄取後依「行政院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聘期原則上為1年,但於本校因班
級數裁減必須解僱教師助理時,應即無條件接受本校終止僱用契約。
(三)僱用報酬:按月支給相當約僱三等酬金新台幣27,434元整,視該項經費待教育局核撥後,
始能簽約執行。若該項經費遭刪除,無條件解除契約。
(四)差勤管理: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不適用勞
基法國定假日),事病假及休假須自覓合適之職務代理人,並依請假規定辦理。
(五) 教育訓練:每年應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辦理 9小時以上之研習。
註:錄取人員之應聘簽約及聘期、待遇等有關事項,依新北市政府正式公函辦理,薪資依新
北市府規定核薪,其他事宜均以新北市政府核定內容為準,不得提出異議。
十、應繳表件、證件:
(一)繳交表件:
- 甄選報名表,均請以正楷填妥並自行貼好二吋相片。
- 簡歷自傳表,含專長或其他特殊表現(如記功、嘉獎)。
- 新北市110年度集中式特教班教師助理員切結書。
- 委託書(親自報名者免附)。
(二)繳交相關證件(正本當面驗畢即還,影本請用A4單面影印,本校留存):
- 國民身分證。
- 學歷證件。
- 專長證明或其他特殊表現。
(三)各項繳交之文件請依序裝訂成冊,經審查人員簽章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十一、甄試日期:109年12月25日(星期五)上午10時30分到12時00分
十二、甄選方式:
(一)資格審查:不計分,但列入重要參考。
(二) 實務操作:40%
(三)口試:60%。
※口試順序以報名順序為之,並請考生於應試當天上午10時20分先到輔導室辦理報到,10時30分起開始依序唱名,如經當場唱名3次仍未到場應試者,即列遲到,遲到者列為最後甄試,口試最後一名完成應試後五分鐘,不再接受補應試。應試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依本校甄選方式辦理甄選,但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應試順序;如人數過多,必要時並
得採分組或分梯次之方式舉行甄試。如甄試程序與上述一所規定之方式不同時,將於考試前宣
佈,不另通知。
※最低錄取分數為70分,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十三、錄取公告:
- 錄取名單於109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公告於本校公佈欄與網路公告,
並電話告知錄取者。
- 錄取者應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上午9時30分到11時00分攜帶印章和身分證至
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手續,未到者視為棄權,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十四、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經錄取後始發現有不實之情事,亦同。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悉公布於本校公告欄。
十六、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市府核定公文為準和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
十七、查詢電話: 02-29846446──輔導室分機170、171。
***相關表件請點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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